對上述訴訟費裁定不服,最好別提抗告,免得又浪費1000元。(除非法官真的核定錯誤),但有空可向總統或相關單位陳情,請其檢討修訂更為合理的相關公寓大樓爭訟案件的民事訴訟費用計算標準。一次會議用165萬計算標的價額。若告一個會議無效,就可證明其他次的會議無效,就不需要一狀告很多個會議無效,免得訴訟費用以165萬乘以N次會議,計算徵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閱覽會計憑證等--起訴訴訟費,訴訟標的金額以新
台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第一審的1.5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管理委員選舉無效等類似案件,訴訟費皆相同,即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用165萬定為原告的訴訟利益,如此合理嗎? 有的區分所有建物根本連這個價值都不到。如此只是妨礙弱勢者提訴訟。 但若會議決議內容,是能夠計算金額,即無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情事,就不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了。
訴之聲明寫法若寫某某選舉無效,就可達目的,事實上也無須又寫某某與某某的委任關係
不存在。免得碰上無知法官,裁判費計算錯誤。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請求確認管理委員、董、
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各該區權會、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區權會、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看判決書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 選舉決議無效與委任關係不存在只計一次訴訟費。
最新法律見解--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定之。而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
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
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固須斟酌被告主張積極利益之內容,惟該
積極利益顯非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者,仍不得逕以被告主張之
積極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基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3項規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資
以計算。本件再抗告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依系爭核准增資發行新
股之技術增資關係無效,屬消極確認之訴,而相對人之積極利益
數額固為系爭核准增資發行新股之3000萬股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
,然再抗告人係主張持有德英公司發行股票1000股,系爭核准增
資發行新股違反當時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應屬無效,將增
加其所持每股股票淨值,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見第一審卷一第13頁至27頁、177 頁)。果爾,再抗告人就本件
訴訟結果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似為其所持股份因系爭核准增資發
行新股為無效而增值之數額。此增值之數額,客觀上非不得調查
認定。乃原審逕以相對人主張之積極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不無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
由。」
----------------
114年開始調高訴訟費。
判決書連結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閱覽及影印文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閱覽會計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