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 星期日

夏男「案發時」應無洗澡。「洗澡」是為粉飾其「不在場及不知情」而編造出來之託辭。

1、扣押物品中,僅有夏男5/4日早上穿的外衣外褲,並無內衣內褲。僅換外衣外褲,不換內衣內褲,並非一般人的洗澡習慣。足證蝦男「案發時」根本沒有洗澡,而是偽裝洗澡。

2、同住的一家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盥洗用品(如毛巾、牙刷等)。但案發大樓10樓之3是夏胞兄及其女友會常去哪裡住宿,夏男則居住於東光三街,所以夏男應不會在案發大樓10樓3之浴室內放有自己的盥洗用品,夏男如要洗澡也當是回東光三街住處再洗,而非在案發大樓洗澡。故10樓之3浴室內,縱放有盥洗用品毛巾等物,也不可能是屬於夏男所有及所用。所以夏男應不可能在哪裡洗澡。而謝怡如僅憑警員所拍的浴室相片放有盥洗用品及毛巾等物,(甚連毛巾是濕或乾都沒調查),就認夏男洗澡說詞為可信,也是荒謬。

3、早上10點多,並非是一般人的洗澡時間,更何況5/4日早上蝦男還有其他行程要趕,故蝦男不可能在該時間洗澡。
(通常工作須輪早晚班的人才會於輪夜班時,於早上下班才早上洗澡)。但蝦男並非是此種輪早晚班工作之人,所以他說10點50分他去洗澡,並非可信。
雖然夏男在帶高中生找證人及登記結婚的行程中有流汗,但因夏男5/4日的行程尚包括《8點30分前要送高中生回家(不起訴書第2頁),及9點要去補習班上課(8/7出庭答辯)》。所以蝦男5/4日的行程,根本還沒跑完及做完,且後面2個行程,都有delay(延遲,耽擱)的情況下,夏男豈還有時間及心思會想要洗澡。所以夏男「
洗澡」說詞,並不足採信。
4、高中生母親這邊說法:「夏男聲稱
8點30分前會送高中生返家」,夏男8/7日出庭則說:「知道他那一天早上10點要出門」。故不管幾點要捧斗,夏男既自白我知道他那一天早上10點要出門」。而2人辦完結婚登記後就已經是9點49分了,夏男若無殺人之不良意圖,在辦完結婚登記後,本應該立刻載高中生返家,而非反將高中生載往案發大樓並發生高中生死亡事件,足證夏男完成登記結婚後,根本無意讓高中生活著回去。
兩人5/4日第2次回到案發大樓時間是10點03分左右,對夏男當日其他行程:「9點要上課,8點30分或10點以前應載高中生返家」,都已經delay(延遲,耽擱),來不及了,夏男豈還有時間會想洗澡? 而且還不是一上樓就去洗澡,還說是看電視看40幾分鐘後才去洗澡,所以蝦男說詞「看電視及洗澡」一節,根本就不足採信。

5、大清早快7點,很多人都還在睡覺。一般人根本不會一大清早就去拜訪朋友。而要教他人投資理財觀念,通常也會選擇假日,而不是挑一個等一下要去捧斗,一個等一下要去上課前之時段。且要教投資理財,或有什麼話要講,在高中生家進行就可,為何一定要把高中生帶出門?????????????????????奇哉怪哉。
夏男甚至怕高中生藉口沒安全帽不出門,所以連安全帽都幫高中生準備好了。足證夏男欲詐騙高中生同婚及殺人都是早有預謀的,而且勢在必行,不達目的絕不終止。

6、被告說案發日9點要上課故帶書包,因時間還早,才去找賴裕明。但到9點時,被告並無去上課,而是從8點多開始找證人找到9點初。足見被告知道詐騙賴裕明登記結婚成功所得利益,勝過考地政士的利益,所以當日才急著找證人,而不去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