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勘驗錄影檔,中檢似乎應更名為<犯罪證據隱匿所,或中心>。

1、起訴時,監視錄影檔就應該用光碟複製一份給法院了。但謝怡如卻僅用截圖移送,無併送錄影檔,所以起訴時,謝怡如就已故意違失一次。

2、而1/15勘驗的錄影檔,有4個資料夾,辛巴克1,(11個檔)、辛巴克2,(10個檔)、全家(1個檔)、戶政所(2個檔)。但戶政所那個檔卻只有賴庭羽等3人之畫面。被告律事想看在櫃台辦結婚登記那一段,結果卻沒有。所以好像還要再向第5分局調一次。所以檢方是在搞什麼鬼????
錄影檔每次都送不齊全,還任意裁切檔案,所以檢方顯然是在幫被告隱匿犯罪事證。而辛巴克、戶政所的監視錄影檔是如此,案發大樓的錄影檔恐怕也是如此。
3、我的隨身碟被偷,因我是下午2:20離開電腦,7-8分鐘後又回來就不見。所以地檢署移送給法院的錄影檔,是從14:19:59秒-14:39:58秒。1個檔(20分鐘長,),2個角度的攝影機,便有2個檔(時間長度相同)(圖1)。
而本件《起訴書》寫夏男與高中生7:39分-8:19是在辛巴克,所以辛巴克的檔案應該是從7:39分-8:19分一個檔,及戶政所應9:21-9:50一個檔才算完整。但中檢將辛巴克切成十幾檔,還分2個資料夾,戶政所部分則僅給賴庭羽等3人之畫面。檔案胡亂裁切及隱匿部分不送完整檔,看起來就不正常,沒有人是這樣辦案的,(僅貪官汙吏)。
辛巴克1(資料夾),有的檔案,畫面時間是5/4,7:00。但7點,夏男應是在麥當勞。有的檔案則是沒畫面。
4、起訴書寫夏男與高中生7:39分-8:19是在辛巴克,但錄影檔顯示8:25分,2人還在辛巴克。有可能是辛巴克監視系統時間 與標準時間不一致。所以下列時間是以辛巴克監視系統畫面之時間而言,應非正確時間。
(1)、8:02分,2人是坐在辛巴克-戶外座位區,是高中生,先站起來,看起來有點像變臉不想談的樣子。而後2人離開座位,8:04又回到座位區坐下。所以應該是高中生不想談要離開,夏男又把高中生拉回來。
(2)、8:19分,夏男進入辛巴克,20-21分,高中生有站起來,應該是走到辛巴克玻璃看夏男在裡面狀況,看完後想偷跑離開(辛巴克尚在他家附近)。夏男在裡面 應該有看到高中生要離開,就趕快從辛巴克內跑出來,又把高中生抓回來。
然後稍後才又進入辛巴克,8:25,2人還在辛巴克。
(3)夏男進辛巴克,有無拿結婚書約,我是看不清楚(好像沒有)。所以高中生究竟何時在書約上簽名,從1/15的錄影檔,似乎看不出來。
《起訴書》寫在辛巴克簽名,但謝怡如屢次幫被告隱匿犯罪事證,故謝怡如說法並不太能信。況在辛巴克時,高中生還曾2度要離開,高中生似不太可能在 辛巴克就簽名。
5、辛巴克離高中生家近,夏男可能怕高中生以走路方式逃回家,且高中生在辛巴克看起來並沒有很同意夏男意見,所以夏男可能提議先帶高中生去看房子(案發大樓)後,再做決定。故意將他載往離家更遠處,免得他跑回家。
6、被告律師說:夏男跟他說2人是在全家簽名。而全家的畫面是:2人進入,夏男去找全家客人要求簽名,高中生先是站著看,而後一隻手放在頭上,在哪裡走來走去,走來走去,可見高中生是非常的憂慮此事卻又逃不掉。 後來夏男找到一個願意簽名的證人,高中生還有探頭去看一下。證人簽完,2人就離開。所以全家錄影檔,並無2人坐下或簽名的畫面。因此高中生簽名時間也有可能是在2名證人簽名之後。
7、1/15,坐我旁邊者說,小賴在<戶政所>有拿手機出來,但這部分我沒有看到,所以有監視錄影檔的人,可否給我一份,讓吃飽太閒的人可以拿回家慢慢看,幫忙找魔鬼細節。
8、夏男8/7說「與高中生見面十幾次」,從起訴書證據編號25(圖2),除1/5與夏父去作<遺囑或贈與>證人那次不算,約有5次。中檢簡報13頁卻僅寫1 次。
從中檢手法,殺人故意縱放,偽造文書傾向有罪處理,中檢比較像<賴阿嬤家族>一派的。(賴阿嬤說阿公變態,卻又不同意離婚 ,圖的是什麼? 若賴阿嬤先死,阿嬤財產是會變阿公的。所以賴阿嬤會讓自己比阿公先死嗎?????)
1/15坐我旁邊那位旁聽者,認識高中生母親,說:賴阿嬤與大兒子已經提告高中生母親<無權利收取停車位租金>,及移民署已開始行動要將高中生母親送回大陸。高中生母親因要應付哪麼多訴訟,有些案件-律師費已有付不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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