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高中生母親仍是大陸人士。

高中生母親用大陸人士身分處理較有利。 ------------------- 1、我4/17日發函去問內政部,若高中生母親竊盜案,拘役易科罰金繳完後,到底是算「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3條第1 項的第二款或第三款?

內政部回覆說:陳女仕不是該歸化國籍法規的適用對象。可見內政部認陳美○仍是大陸人士,而不是無國籍人士。 所以我前次才說高中生母親還是要(112.5.4)3年內,向法院聲明繼承,比較保險。
2、依內政部回覆我的第2問題,可知高中生母親再申請依親居留,是不需找賴阿嬤家族幫忙。
3、我4/18日又發1函請內政部修法,內政部承辦人先打電話跟我說: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申請人若被判1年以下徒刑,都不會撤銷其許可,只有申請「定居 」,才會考量該犯罪行為,但也僅會限制1年不得申請「定居」而已,隔年再申請即可。所以他說我(第2函)陳情的內容,其實不用修法,就可解決。
承辦人講的<撤銷或廢止處理原則>,係採負面表列,若承辦人沒先打電話跟我說,還真很難看懂。下圖有摘該<處理原則>的3、5、7點之(一)。
第3、5點寫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法院判1-3年,3-5年,5年以上徒刑,各要等幾年才能再申請。若判1年以下徒刑,<處理原則>因沒寫(即沒規範),就不會對申請人做任何不利處分。另第7點申請「定居」,判1年以下徒刑的人,申請不予許可後,需等1年才能再申請。
4、所以高中生母親被判 拘役10日,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是不會被不許可(或撤銷)。僅申請「定居」會不被許可及需等1年才能再申請。
另兩岸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1.2款,台灣配偶無200萬元限制及有長期居留資格,便能繼承不動產,並不需有定居資格或身分證才可。
所以高中生母親要繼承兒子全部財產是無問題。(僅賴阿嬤家族好像知道用提告的不會贏,似乎想改用調解(詐騙)方法來取得利益,上週六我要問她有關竊盜案之事,所以有打電話給她。陳美○跟我說賴阿嬤家族已寄通知來,叫她去調解)。
5、另內政部承辦人建議我叫陳美○自己寫陳情信(她若不會寫,叫我幫她寫)以如我第一函第2項內容,向內政部陳情(要用陳美○名義),他們就可回復陳美○應如何辦理,然後陳美○再持內政部回函去申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即先用陳情信等他們回函,再持回函據以申請,而不是直接就送申請書)。 相關內容,我也有傳給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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