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久盛-業務侵占若不起訴,應再提告背信罪。

 一、夏男拿夏父的房子,詐騙賴裕明登記結婚,夏父是否全然不知情?

1、若夏父不知此事,則夏男與賴小弟登記結婚後,夏男與賴小弟母子是否能順利遷居案發大樓10樓-3,不無疑問? 
2、該10樓3房屋平常都由夏胞兄及其女友使用,此2人是否願意讓出該房屋給夏男及賴小弟母子居住使用,也屬有疑?
所以,夏男若無事先跟夏父及胞兄商議好,如何敢肯定的跟賴小弟打包票,結婚後可遷居該大樓,而不會遭夏胞兄及其女友阻擋????

二、夏男拿一間他無支配權的房屋,詐騙賴裕明登記結婚,足證夏男一開始,就不想讓這個婚姻維持太久。結婚後,立即將賴裕明殺害,就不用兌現<讓賴小弟母子遷居案發大樓>這張空頭支票。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所以,
1、夏男以教理財為由詐騙賴小弟出門,卻在出門之後,強力邀約賴小弟登記結婚並要他當場決定,就是不想讓賴小弟有時間再向母親、師長、或朋友諮詢意見。
2、夏男結婚後,立即將賴小弟殺害,就是要防止賴小弟發現被詐欺後,或向他人諮詢意見後,又行使撤銷權。故為讓賴小弟永無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便須登記結婚後,立即將他殺害。

三、夏久盛應成立刑法342條背信罪
1、夏久盛受賴裕明委託保管賴裕明名下30筆房地產權狀,卻意圖為自己及兒子不法之利益。
2、提供案發大樓10樓-3房屋,讓兒子夏朝源以該房屋,誘騙委託人登記結婚成為委託人之配偶,復將委託人立即謀害,以取得委託人財產之繼承權。夏久盛受賴裕明之委託保管房地產權狀,卻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意圖將賴裕明託其保管之物,變成其兒子所有。
3、致生損害於委託人之財產。使委託人賴裕明之財產,竟變成受託人夏久盛兒子之財產或其他繼承人之財產。
核夏久盛之行為已觸犯刑法342條背信罪,應提起公訴。並應從重量刑處罰。

四、從夏久盛不願歸還30筆權狀給高中生母親此一事實,便足證明夏久盛有犯上述背信罪之意圖。
1、民法第1138 條規定的4種順序的繼承人,
(一、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上列,並不是4種順序的人都有繼承權。必須是第一(前面)順位無繼承人,第2 (後面)順位的人,才能取得繼承權。第3及第4順位,依此類推。
 因賴小弟無子女,所以就由第2順位,賴小弟母親取得繼承權。第2順位既有繼承人,排在第3及第4順位的人就沒有份。
所以依上規定,僅高中生母親才有繼承權。
(賴家阿嬤子女,即使將第2順位的高中生母親<做掉>,讓第2順位變成無繼承人,改由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也還是不能取得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雖殺人者常會將殺人案件偽裝成自殺,以閃避此條法律之適用,但全世界的人仍舊會知道,若高中生母親發生任何意外,一定是哪一口灶(那一家)幹的,進而幫她討公道。)

2、至於本案配偶繼承權,則屬(源自)夏久盛與其子犯背信罪之不法結果,所以可以不用討論。故夏久盛若將30筆權狀歸還給高中生母親,反可證明他無犯背信罪之意圖。但夏久盛不願將權狀歸還給高中生母親,而意圖將權狀還給自己的兒子,或其他繼承人,反而證明夏久盛確有犯背信罪之意圖。故夏久盛意圖犯背信罪,已可由其不願歸還30筆權狀之決意,得到證實。

3、地政士法
26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4、案發大樓10樓-3,被拿來當作詐騙賴裕明登記結婚之誘餌。又作為謀殺賴裕明的場地。所以10樓-3房屋,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得宣告沒收。(偷雞不著,總要讓( )把米)。

五、夏男帶高中生登記結婚及謀殺期間,都無與夏父保持聯絡嗎? 謝怡如說:沒有。我是不太相信。

1、不起訴書28頁寫:夏父5/4,8:50在后庄七街住處附近,直接開車前往告訴人家。27頁則寫:夏父持續 於831 - 97,撥打電話給告訴人。
上述,表示
夏父97分時,尚未到達告訴人家。但夏父家到告訴人家,不到2公里,夏父怎麼會開17分鐘還沒到。
而據高大成轉述高中生母親講法:夏父本來說他人在南屯無法幫忙解決,後來好像從電話中聽到這邊說要報案,結果夏父沒幾分鐘便出現在告訴人家。所以謝怡如與夏父說詞,似乎都有所隱瞞。

2、夏父曾企圖阻撓告訴人報案,陳稱:失蹤未滿24小時不能報失蹤。到953分許,夏父則願載告訴人前往派出所報案。而在此前幾分鐘,在另一地之夏男,也剛好在949分完成登記結婚及取得新身分證。讓人覺得,夏父似乎是知道夏男已完成登記結婚後,才願載告訴人去報案。
3
高中生11:02墜樓,夏父也在11點許,觀看手機後,藉口有事處理離開警局。

此也讓人覺得,夏父似乎是知道夏男已完成殺人行為,他已無繼續待在警局觀看警方將採何措施,以便向兒子通風報信之必要,因此才離開警局。所以夏男與夏父,於案發時間,應該有透過網路或他人手機方式保持聯絡。夏父既要幹背信罪,對兒子詐騙高中生結婚與殺人一事,豈會不知。
4
、另夏父說:5/4
案發大樓有朋友打電話給他,告知有人從他的10樓房子掉下來, 11:30他才開車前往案發大樓,不知這個朋友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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