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勘驗夏男身體」日期的人應是詹常輝。


 1、中檢簡報第40頁寫拍攝「夏男身體及雙手」的時間為112.5.4.11:45分。

但測量及拍攝夏男身體外觀之工作,是進入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才有的工作。而警察是5/5日才通報檢察官相驗,5/4日11:45分賴裕明尚在急救中,檢察官也還沒接辦本案,所以簡報寫拍攝「夏男身體及雙手」的日期為112.5.4.11:45分,根本是欺騙大眾。

2、該簡報是詹常輝在本案6/21「偵結記者說明會」所使用之簡報檔。詹常輝主講,其所用的簡報,很可能是他自己所製做。且詹常輝講演時也說「檢察官是5/4日就開始偵辦此案」與「警察是5/5日才通報給檢察官」之事實,明顯不符。因此偽造簡報40頁相片拍攝日期的人,應是詹常輝無疑。

3、詹常輝偽造拍攝「夏男身體及雙手」日期之目的,就是要欺騙大眾,謊稱:他們在第一時間就有對夏男的身體作全部的勘驗(詹常輝記者會說詞),因此
可研判雙方(被告與賴裕明)並無肢體接觸,因此賴裕明不會是被告推下樓。而簡報若寫真實拍攝日期為5/22或5/23,接著說:檢察官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民眾是不會相信及會大罵:「5/23才檢查蝦男身體,蝦男都不知洗幾次澡了。」所以必須將拍攝日期竄改成5/4日,該勘驗被告身體工作才有證據能力,如此才能幫被告脫罪。

4、「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等字,僅出現在
詹常輝的記者會的口頭報告及地檢署臉書6/21的新聞稿,並無出現在謝怡如的不起訴書,所以偽造拍攝「夏男身體及雙手」日期的人,應是詹常輝,而不是謝怡如。

5、賴裕明5/4中午12時就急救無效,而警方至5/5日才通報檢察官相驗,是否有也有通報太慢的問題? 如警方也有太慢通報問題,顯然與蝦父5/4日11時48分上10樓3後,究竟都跟警方談些什麼有關。

6、夏男5/4日的身材,應該也沒有簡報40頁之相片哪麼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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