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證人王清雲、陳秋珠、高春,對於社會不法事件,不怕惡勢力與麻煩,勇於出面作證自已所見所聞,讓為惡者無所欺瞞。三人之義勇,應予褒獎表揚。並祈神賜福該三人,各增壽貳年。
后豐大橋陳琪瑄命案:一個女子(陳琪瑄)因前後交有2位男友,必須與她認為不適合做為結婚對象的前男友甲○○談判分手。結果出門赴約談判,便離奇墜橋死亡。此種案件,即使沒有證人,光通聯記錄,就可百分之百斷定是他殺案件。復有王清雲、陳秋珠、高春、及法醫許倬憲等人的證詞,可說是百分之五百的他殺案件。然地檢署的檢察官林柏宏卻能將此種預謀殺人案件用不起訴處理,簡源希等法官卻能改判被告二人無罪。足見林柏宏與簡源希等違法失職人員應先拖出去斬,社會才有公平正義。
下圖文字剪自台中高分院107年再字第 1 號判決書
上圖文字: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陳女在一星期內已主動提過2次分手之事 ,今天我是想如她所願,..才會有這次的談判。」
被告甲○○的用詞<<今天我是想如她所願>>,聽起來就相當詭異。被告若同意分手,兩人不要聯絡及見面,或減少聯絡,便形同分手,何需再約見面談判。故被告甲○○之語<<今天我是想如她所願>>其言詞就已相當詭異及不懷好意。
證人王清雲與被告和被告的父親是認識的,且有欠被告甲○○他家,債務及人情,所以案發時,對於被告的犯行,才有所保留,沒全部說出。後來被告父親王碧全因未遵守承諾與被害女方家屬和解及賠償。案發7個月,突然無故死亡。證人王清雲擔心自己也遭天譴,才至警局透漏全部經過。
下圖剪自高分院103 年聲再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一些網友及路人不查事實,或聽信被告家屬片面之詞,便胡亂批評證人為不實,應該被糾正。
**下面文字剪自台中地院94年重訴字第2282號判決書
⒈93年1月14日警詢時供稱:「(問:你今因何事至本分局
製作筆錄?)因我於91.12.7凌晨1時許,在后里鄉后豐大
橋下有目睹陳琪瑄墜橋死亡之過程,我現在願意出面陳述
事情發生之經過情形。」(參92偵字第16278號卷第48頁
)「(問:你於案發時為何不詳細陳述?)我因人情壓力
且死者男友父親王碧全是我的朋友,他說他們會與死者家
屬好好處理,叫我適可而止,不要害到他兒子王○○,所
以我當時沒有將事實告訴警方。但因事發至今,王碧全他
們仍未與死者家人處理善後,我自己覺得良心不安,所以
到今天才出面向警方陳述案發的真實情況。」(參同卷第
48頁-48頁背面)、「我以前之所以沒有把事實說出來,
實在是因為我欠王碧全(王○○之父)人情,以致於我沒
有據實陳述,我現在覺得良心不安,所以出面向警方坦承
一切,希望這個案子能水落石出,還被害人家屬一個公道
。」(參同卷第49頁)、「(問:當時你目睹的情況是怎
樣?)在91.12.7凌晨1時許,我當時在后豐大橋下炒米糠
作為誘蝦之用,聽到橋上面有一男子大聲叫另一部車子停
車,其中該男子所駕駛之車輛於將另一部車子攔下後,自
己下車,再叫車上另一名男性友人(染金黃色頭髮,身高
約180公分左右)將車倒車至該女子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後
面,後來【兩部車都停在橋邊】。」、「(問:你當時有
否聽到他們爭吵的聲音?內容為何?)我【有聽到他們相
當激烈的爭吵聲】,【女子向身高較矮的男子提出分手的
要求,男子不肯】,雙方發生拉扯,【女子大喊救命】後
,【身高較矮的男子從身後抱住該女子,並叫另一名身高
較高的男性友人過來將女子的腳抱住,然後兩名男子將女
子抱到橋邊欄杆上】,【身高較矮的男子說:『你如果要
與我分手,我就讓你死,如果繼續跟我在一起,我就把你
放下來!』】,接著我再次聽到該【女子喊一聲救命後,
便被兩名男子丟下橋了】,後來該兩名男子便往橋下查看
,發現我的探照燈燈光後,該兩名男子才喊救人。」(參
同卷第48頁背面)等語。
**************以下臺中地院94年重訴字第2282號判決第972-1020行
… 你第一次在警局作證時,所言為何與本
日作證有不符之處?(提示相驗卷第十四頁令其閱覽並告
以要旨)當天我到派出所時,有看到王○○的父親王碧全
,我認識他已經十幾年了。他跟我說王○○是他的兒子,
他跟我認親堂,要我儘量不要害到他的兒子。他說他會去
跟死者家屬來解決。」、「(問:除了在派出所見面外,
王碧全還有無在其他地方與你見面過?)製作完畢後,王
碧全有到橋下去找我。說女子已經死亡,他會到死者家屬
那邊與他們和解,不需要講的叫我不要講。我告訴他,我
只有講看到黑影掉下來,其他我都沒有說。」、「(問:
有無跟王碧全說你看到的詳細情形?)王碧全到橋下找我
時,我有跟他說是他們在吵架,從頭至尾的吵架的情形都
有跟他說,也有跟他說是他兒子把人丟下去,王碧全說他
們會跟死者家屬和解。」、「(提示九三偵續二七七卷第
四十一頁令其閱覽並告以要旨,問:為何五點三十分在派
出所製作筆錄,五點四十分就可以到達大甲溪遇到王碧全
?)(按王清雲於93年11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王○
○的父親在當天凌晨5時40分到大甲溪的橋下找伊等語)
王碧全到橋下找我是製作警訊筆錄後的隔天早上,我當時
也在那邊抓蝦子。」、「(問:你在警詢時,心中是本於
如何的考量才就事實有所保留?)因為王碧全曾經幫我出
過陣頭,我是透過張志清找到王碧全來幫我義務出陣頭,
他沒有收我費用,然後我送他兩個獅頭答謝他。因為我欠
他人情,而且他跟我認親堂,所以我製作筆錄有所保留。
」、「(問:你在警局中,做這樣的陳述,王碧全或是王
家的人有無允諾你,要給你什麼好處?)沒有。他只說王
○○算是自己的姪子輩,不要害他。」、「(問:為什麼
之後,你想要把你所看到的都說出來?是受到什麼影響?
)我後來打電話給王碧全的太太,她跟我說不是王○○害
死那名女子的,是女子自己跳下去的。另外我知道王碧全
已經死了。他之前跟我說要去跟女子家屬和解,但是後來
也沒有去和解,我因為這樣心裡很難過,好幾晚都睡不著。」
、「(以下辯護人問:剛才提到他們三人在橋上爭吵
時,三個人站著面對橋外,請確認當時他們三人站立的位
置和被害人車子的相對位置?)是在被害人車子的後車廂
旁邊。」、「(問:剛才提到你有看到兩個人把被害人抬
起來,當時的位置和車子的相對位置?)在車旁,車尾的
右後靠欄杆處,第二個橋墩那裡。」、「(提示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日現場勘驗照片,第一二五頁下方照片,問:你
現在所說的那個位置是否是如同這張照片?)人是在車尾
右後靠欄杆處。」、「(問:有無看到被告王○○抱住被
害人拖拉的情形?)往後退有無拉我沒有看到,我是看到
抱住往後退。我是看到他們在吵架的時候,王○○抱住被
害人往後退。女生下車往後跑一、二十步,就被王○○給
追上,後來就都回到車尾右後處,他們如何回到該處,我
從下面沒有辦法看的很清楚。」、「(問:當天你看到被
告兩人抱著被害人要抬上去護欄的時候,一直到要掉下橋
這個過程,被害人有無掙扎?)我看不清楚
************以下臺中地院94年重訴字第2282號判決第455-579行
㈣在目擊證人部分,雖證人王清雲於本案偵查過程中,固曾有
先後不儘相同之供述(按,實則證人王清雲偵查中先後之供
述並未有明顯矛盾之處,僅是前後之供述有無部分保留而是
否全盤托出之差別而已,詳後述),但早在證人王清雲於93
年1月14日警詢時全盤托出目睹經過前,與告訴人、被告雙
方均無淵源之證人高春即因發現位於后豐大橋橫跨大甲溪橋
上貼有尋找目擊證人之啟事,而於91年12月31日前至警局說
明目睹經過。
⒈ 據證人高○於91年12月31日警詢時供稱:「當天氣候蠻冷
的,我從店裡收完攤把門關起來後我就一個人騎機車回后
里鄉住處,當凌晨1點多的時候我經過大甲溪橋往后里方
向,我發現在對面的車道也就是往豐原方向的橋邊『有三
個人』在那裡,『旁邊』『好像』停了『一部車』。」、
「(問:你在橋上哪個位置?三個人性別為何?車型顏色
為何?)我在靠近正隆紙廠的橋頭靠近紅綠燈的位置。三
個分別為【二個男生一個女生】。車型我不知。顏色我沒
有注意,我只有注意那三個人天氣那麼冷在幹什麼。」、
「(問:後來經過情形為何?)後來有先是看到那三個人
,經過時我忽然聽到【女孩子喊救命尖叫二聲】,我馬上
停到路旁,轉頭看,結果【就沒有發現那女孩子,只剩下
二個男生在那裡】。」(參91他字第2321號卷第46頁背面
)、「(問:你聽到女孩子喊救命時你作何處置?你有無
報警?)我一看女孩子大喊救命後不見了,我一見這種情
況因我不是台灣人所以非常害怕,馬上騎機車回家。沒有
。因為我不知道發生何時(事)不知女孩子已經掉落大甲
溪。」、「(問:當時三個人站的位置如何?有無拉扯?
)【女生站中間,男生分站二旁】,站著非常靠近。沒有
看到。」(參同卷第47頁)等語。
⒉事隔近4月,證人高○於92年3月25日檢察官訊問同證稱:
「(問:在91.12.7凌晨1時許,有無經過后豐大橋?)有
。我有看到【三個人】,三個人在橋上,【二男一女】,
只看到【一台白色車子】,當時我與他們不同的對向車道
,他們【三個人站在護欄旁邊】,【面朝西方(按,即朝
墜橋方向)】,我沒有聽到他們說什麼話,也沒有看到做
什麼,只看到他們站在那裡,我沒有看到他們有追逐或打
架的情形。」、「(問:你經過時有無聽到有人喊救命?
)我有聽到二聲救命的聲音,我轉過來看,女生已不見,
我很害怕就走掉了。我看到還有二個男的站在那裡。我聽
到【喊救命是女的聲音】。【我沒有聽到男生喊救命】。
」(參91他字卷第90頁)、「(問:你當初路過時是否只
看到一台車子?)是。我只看到一台車子,也沒有看到他
們有追逐的情形。我經過時他們沒有在吵架,沒有爭執的
聲音。我只聽到二聲喊救命二聲,很大聲,是【女生喊的
】。我當時是在等紅綠燈,再轉頭看時,沒有看到女生,
【那二個男的,一個比較高,一個比較矮,他們二個站的
距離不會很遠,我看到他們二個人就站在那邊看,也沒有
喊救命,也沒有在那裡跑動】。我是後來看新聞才知道有
這一件事情。」(參同卷第91頁)等語。
⒊再隔近 8月,證人高○於93年11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仍證
稱:「(問:你們離陳琪瑄墜橋的地點有多遠?)我在橋
的另一頭,他們在另一邊,我是從豐原往后里的方向,他
們是從后里往豐原市的方向,當時我是從豐原市下班騎機
車回家,剛好看到,當時我沒有騎很快,我的左前面有【
二個男的、一個女的】,【都面向大甲溪方向】,【一個
男的很高】,另外還有一個沒有很高的男子,我看到時有
【三個人在橋的欄桿的旁邊】,經過時沒有聽到爭吵的聲
音,經過約一個路燈遠時就【聽到女的在叫救命的聲音】
,很大聲,我就回頭看,還沒有回過頭時又叫了一聲,之
後就少了一個人,我嚇了就趕快離開了,當時還有一輛藍
色的大貨車經過,是跟我反方向,剛好經過他們前面,那
時大貨車還沒有過來遮住我的視線,我講的都是實在。我
後來是看到新聞報導才知道這件事,我沒有去報警,我有
跟我老公講,後來警察就來找我了。」(參93偵續字 277
號卷第38-39 頁。)、「(問:你有看到【女的坐在橋的
欄桿上面】?)【沒有】。」(參同卷第40頁)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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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2圖 剪自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判決書,被告甲○○自己於92年4月4日受詢問時,就承認:認識證人王清雲。第二審時更提出陳情意見書給法院說明:證人王清雲曾請他們(被告)出陣頭而未付錢。足證證人王清雲案發時,為何未全部吐實,至93年1月才良心不安,決定全盤托出的情由,並非虛假。故請社會無知人士,不要聽信被告家屬片面說詞,便胡亂批評證人及誤認本案為冤獄。
下圖臺中地院 94 年重訴字第 2282 號判決1042-1055行
下圖台中高分院 95 年上訴字第 1479 號判決第68-74行******************
證人王清雲與被告父親認識,且有欠被告甲○○他家,陣頭債務及人情,是經被告甲○○證實的。一、二審的法官也都於判決書記載被告承認此一事實的相關證詞及證據。然判被告無罪之法官簡源希卻於判決書中說:<證人王清雲所稱案發時未全盤托出之原由,除王清雲片面指述外,並無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任何正直的人,看到簡源希的講法,莫不想痛宰此人。即使無法痛宰他,每天也要要詛咒他千遍、萬遍,直到他消失人間。
證人王清雲全盤托出的時間是93.1.14日,當時本案尚在台中地檢署。但林柏宏檢察官對於證人王清雲已明確告知本案為他殺案件後,卻仍舊於93.9.14日以不起訴處分處理。被害人家屬聲請再議到台中高分檢後,才由另位檢察官將被告提起公訴。足見地檢署這個林柏宏檢察官也是違法失職該拖出去斬。
觀證人王清雲全盤托出時間與不起訴處分做成時間,便知被告後來被起訴及判刑,絕非因證人翻供,而是前承辦檢察官林柏宏的違法失職。用google搜尋<林柏宏>,此人好像辭掉檢察官改行當律師了。走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