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 星期四

藍錦龍作鑑定卻諸多不實,應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

 后豐大橋:陳琪瑄墜橋命案,藍錦龍受監察院委託,鑑定與案件有關事項,然卻欠缺公正誠實,故意於其職務上所寫鑑定報告中,任意記載諸多不實內容,企圖以鑑定人身分發表不實鑑定結果,好讓對被告不利的證人之證詞,失其效力,以幫被告脫罪。核藍錦龍之行為,不僅損壞證人之聲譽、又讓殺人之被告改判無罪,又陷良善證人於偽證罪之危險,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應依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及處罰。

一、1.證人王清雲證稱死者墜橋位置是在<右後車廂處>;被告王○政則說死者打開<右前車門>跳下。依上可知,證人王清雲與被告王○政所言位置,根本就只有一線至數十公分之隔。 兩人所言位置其實是相近,且都在P2橋墩中心線南邊2-3米處。再者,被告王○政是站在車旁描述相對位置。依此,被告王○政站靠近右車門,陳女再站第2位,洪○緯又站第3位。則洪○緯站的位置,自然已蔓延到相對於車子之後車廂處。證人王清雲因是在橋下遠處觀看,及描述相對位置。於橋下遠處觀看橋上車子,所得車的影象本就很小,及觀看<右前車門><右後車廂>之距離也是很小,而若證人王清雲又取最北及最後放腳的洪○緯站的位置,來描述死者墜落位置相對於車身之位置,如此,證人王清雲與被告王○政所言死者墜橋位置,不只相近,更是相同。

2.證人王清雲於94118日之證詞為:<<<是在被害人車子的後車廂旁邊」、「在車旁,車尾的右後靠欄杆處在車旁,車尾的右後靠欄杆處,第二個橋墩那裡。」、>>>>>>>
證人於橋下看車,因護欄阻擋,故只能看到車窗以上部位。故證人所指後車廂及車尾,應係指後座車窗部位附近。且證人並強調3次是在車旁。(相關圖片請參閱先前貼文,網頁右側及下方皆有連結)
而陳女車,停於P2橋墩中心線南邊,車尾離P2橋墩中心線,尚有一段距離。
故證人王清雲所稱車旁位置,自然也是落在P2橋墩中心線南邊。因此證人王清雲不管是94.11.8日審理時的文字證詞,或91.12.7日天未亮時的現場指證圖片,其指稱墜橋位置,皆是在P2橋墩中心線南邊。
然這個藍錦龍卻於鑑定報告故意登寫不實:(下圖為錦龍鑑定報告文字取自取台中高分院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169/194-附件一)


(1).證人王清雲從未說過<被告王○政站立在P2橋墩伸縮縫南側,洪○緯站立在P2橋墩伸縮縫北側>然藍錦龍卻於鑑定報告故意記載不實,意圖陷證人王清雲於偽證罪。上述<兩被告站於伸縮縫南側及北側>之說法,第一次出現於判決書是在106 年度聲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裁定書第914-916行。
106
年柯志民法官不知是引用被告聲請再審狀說詞,或自己觀看94.11.2現場履勘圖片所得,才於裁定書首次使用該說法。雖被告2人錯誤位置是94.11.2履勘時,替代死者車,停得比死者車更後退,所造成。然一審法官也從未於判決書使用該形容詞論述。 然藍錦龍卻於鑑定報告寫<被告王○政站立在P2橋墩伸縮縫南側,洪○緯站立在P2橋墩伸縮縫北側>為證人王清雲<93.1.14>後之證詞。藍錦龍故意將<證人從沒說的話>,混記入<證人證詞內>,又故意冠上證人王清雲<全盤托出之日期>,其邪惡企圖及故意登載不實,明顯可見。
(2). 106
年柯志民法官所用<王○政站於伸縮縫南側及洪○緯站於伸縮縫北側>說法,已是錯誤位置。而藍錦龍於鑑定報告則進一步又把被告位置改為<一個在伸縮縫處,一個在伸縮縫北側>。並以此錯誤不實資料,繪製<現場重建圖>給監察院及法院,並做成鑑定結果:證人王清雲證詞為不實,以陷害良善證人。
(3).
另被告律師,顯然也利用94.11.2履勘時,於橋下所拍攝被告2皆站於伸縮縫北側,且遠離護欄的圖片,再剪貼該圖片充當<證人於橋下所視被告景象>之證據,並請求法院,由蔡武廷教授,就上訴虛偽圖片內容:被告2人站於P2中心線北邊,如此,死者是否可能掉落於南邊」,做虛偽鑑定。(相關圖片參閱先前貼文:警員劉文南所繪現場圖有錯誤-4)
二、對於證人高春,藍錦龍於鑑定報告則寫:
<<<…
整個過程要在僅9.8秒至15內完成,是件極困難之事。
...
、綜合研判,可排除證人高春騎車行經案發地所見之二男一女為王○政、洪○緯與陳女三人同時站在橋上面朝橋外的可

    能性。另重建結果(如表四),依證人高春所見所聞應為陳

    女墜後洪○緯報案後適巧王○政友人一男一女到達現場關切

    ,隨後女回到車上告之其親人或留在車內休息等的可能性較高。>>>

1.兩被告與陳女3人站於橋上P2處,距橋頭紅綠燈81公尺。高春從距橋頭120米處便可減速觀看對向3人,直到經過P2(見下圖)


高春到橋頭又停車回頭觀看,是因聽到有人喊救命及前方剛好是紅燈。
經過P2時,高春觀看3人時間約15-20秒,過P2又騎到橋頭及等紅燈時間,至少約 35-40秒。則藍錦龍於鑑定報告僅用<P2到橋頭>之距離-計算高春經過現場時間,9.8秒至15。藍錦龍故意少計算高春<可視、可聽範圍>距離長度、及不加計高春等紅燈秒數,及不計算高春-因好奇騎得特別慢觀看等因素。所以鑑定報告中關於證人高春經過現場之時間,藍錦龍顯然也是故意記載不實,及欲陷害證人高春於偽證罪。
2.
高春證詞:<看見二男一女,聽救命聲又回頭看,剩2男在哪裡,女子不見>

而藍錦龍鑑定報告則寫:高春看到<二男一女>應是洪○緯案發後才到達現場關切的被告王○政友人一男一女   一般人從下列諸點,便可輕易判斷高春看到的女子絕不是案發後才到的一男一女。藍錦龍是鑑定人,又非智障者,豈會無法分辨。故此部分,藍錦龍顯然也是故意鑑定及登載不實。
(1)
高春證詞:
橋上有一台車(不含紅綠燈處),二男一女,女子站中間;女子喊2聲救命後不見;當時有一輛卡車經過。」等語,因與證人王清雲證詞相同
故可證明高春經過現場時間應是12/7111-16分陳女即將被丟下橋前的時刻。而被告王○政友人一男一女到達時間,則為洪○緯將電話交給王○政,王○政再打電話給一男一女,此一男一女才到現場,到達時間至少在135分以後,甚至更晚。且高春經過時,橋上僅有一台車並無此一男一女之車,或警車。可見高春所看到的二男一女,絕不可能是案發後才到達的一男一女。
(2)
藍錦龍鑑定報告寫:<<高春所見:<女子不見>,應是王○政友人一男一女到達現場關切,隨後女回到車上告之其親人或留在車內休息>>

哪裡有人回車上休息,還要先喊2聲「救命」,再回車上休息。這個藍錦龍顯然比智障還智障。藍錦龍應該承認自己智障比較好,或承認自己鑑定登載不實比較好,便成豬八戒照鏡子。
(
下圖文字取自臺中高分院 107 年再字第 1 號判決書)


從上圖文字可知義里派出所警員林世焜、蔡仁璋約135-39分到達現場,(救護車139分離開),於現場檢視死者車內證件資料後,便欲往豐原醫院了解
狀況。欲離開之時,該王○政友人一男一女,始到達。可見該一男一女到達時間應在140分以後。(下圖文字取自臺中地院94重訴2282號第603-619)


依上圖文字,警員林世焜941221日審理期日證稱:「我們要離開時,剛好也還有一部車子到橋上,車上是一男一女,是王○政的朋友...他們下車後,也一樣往橋下看。等語。從警員林世焜可清楚描述一男一女下車情景,便知該一男一女確實比警員更晚才到現場。則藍錦龍鑑定報告說:高春所看到之男女,應是後來才到現場之王○政友人一男一女,其說詞顯然是參照被告律師的答辯狀。而一審法官對被告律師此種答辯,於判決書已駁斥為<誤將案發歷程前後錯置,穿鑿附會>,則藍錦龍卻仍故意,再以鑑定人身分,做出此種虛偽不實的鑑定報告,足見藍錦龍為故意犯,非智障犯。
三、關於法醫許倬憲之證詞,藍錦龍於鑑定報告也是故意記載不實。(下圖文字為藍錦龍鑑定報告文字,取自
台中高分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170/194-附件一)*


1.
法醫許倬憲說<左側頭部會先著地>,是針對狡詐律師的陷阱提問,所做之回答,並非是對王清雲證詞之論斷。此,在先前貼文:警員劉文南所繪現場圖有錯誤-第十一點,已有說明。且法醫許倬憲在回答時,也並無省略關鍵字:如果以現在律師所擺的方位,直接墜橋會左側頭部先著地狡詐律師還問: 「以這樣的角度墜橋的話,雙手有無可能去撐地,並造成手腕對稱性的骨折?)」法醫許倬憲答「不可能,與本案的情況手腕骨折不符。
由上可知法醫許倬憲根本就否認該律師所擺<假人姿態>便是陳女墜落前之姿態。法醫許倬憲於本案之證詞為:
<<<<
「本件是手先著地...手先著地之後支撐不住斷掉,頭再撞到地上」;「這個案件最明顯的外傷是兩個手腕的外傷,呈現對稱性的挫傷骨折,蠻接近手掌根部的地方,就是手掌和前臂之間連接處(手腕處)」;「以外傷情況來看,死者是頭朝下的方式由高處墜落,墜落前死者以雙手去頂地面,但是墜落力道造成兩個手腕骨折,因為衝力比較大,她用雙手去頂地面頂不住,所以造成兩個手腕骨折,之後頭部又直接撞擊地面,造成顱頂的挫裂傷」「依我的判斷,死者是不想死,一般來說,如果是想要自殺的話,她會直接以頭部去撞擊,不會先用手頂,而造成手腕骨折;依照我的相驗經驗,我從來沒有看過自殺的人手腕會呈對稱性骨折」「以遺體來說,我是覺得她一開始要落地時,頭已經朝下,如果是側面的話,以死者本身的外傷來講,她身體軀幹的地方幾乎沒有落地的外傷,所以我覺得她的落地方式應該是比較符合證人王清雲所述>>>>
以上文字取自一審判決書。故藍錦龍於鑑定報告(前揭圖片文字)所寫內容:
      <<…
法醫許倬憲之鑑定證詞:若依證

    人王清雲作證強調死者著地,頭朝下腳朝上,臉朝外側,身

    體沒有旋轉,直接墜地,以這樣的角度,墜橋的話,陳女左

    側會頭部先著地且以這樣的角度墜橋的話,雙手並不可能去

    撐地,並不會造成手腕對稱性的骨折,…>>>
根本就不實。
2.
陳女<指甲..內有偏白之泥沙>(見台中高分院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127/194),亦可證明陳女係用手頂地。
然藍錦龍於鑑定報告中,卻作虛偽不實陳述:<陳女絕非雙手係支撐地面而骨折,應是高處墜落撞擊地面石塊圓凸起面而骨折>(下圖台中高分院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176/194-附件一)



若照藍錦龍說法:陳女雙手骨折是仰躺墜地,雙手在身體二側撞擊地面所造成。
若是如此,陳女之身體軀幹也該嚴重骨折及受傷才對。然驗屍結果卻是:
身體軀幹的地方幾乎沒有落地的外傷」,「腰部、臀部沒有外傷」
足見藍錦龍鑑定報告不實,及鑑定結論違背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 雖法官認定事實及證據才有「不得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之規定。 而鑑定人寫鑑定書或鑑定報告,似無規定。惟鑑定人必須公正誠實。若鑑定人濫用「智障法則」,故意出具鑑定不實之文書給法院,以影響案件判決之結果,仍應依<登載不實罪>處罰。
四、證人王清雲是屬經常於黑夜及長時間,在后豐橋下抓蝦及活動之人。故證人對橋下的地理方向,那邊是豐原,哪邊是后里,應相當清楚。故證人王清雲說:陳女墜橋後,女子的頭是朝豐原」應較為可信。而被告王○政說法,於判決書,僅有<我是左手抱頭,右手抱身體將她抱起>。至於墜落時,陳女頭在那個方向,被告王○政似乎從未說。則藍錦龍僅憑被告王○政<左手抱頭,右手抱身體>,便認定女子的頭是在北邊(后里方向),有時是會失算。

證人王清雲94.11.8證詞:「有4個人在溪邊抓蝦,那個女子掉下來後,4個人都跑到墜落處看,其中有1位還把那個女子的脈,說那個女子已經死了。」(見台中高分院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65/19423-24行)

被告王○政因有延遲報案再跑下橋,所以最先到墜落處觀看陳女者,似乎不是

被告王○政。 陳女仰躺身體為南北向。好幾人同時在陳女旁,自不可能全站同一邊<如全在陳女左手邊,或右手邊)。而被告王○政為方便左手抱頭,右手抱腳,也可能走到陳女右手邊去抱陳女。 以本案陳女兩側皆可站人,並非一邊是壁,(血灘離橋墩尚有2公尺-劉文南現場圖),故必須看被告王○政究站陳女哪一側,不能僅憑<被告左手抱頭,右手抱身體>,便認定陳女的頭是朝北。雖藍錦龍尚以編號26手錶來推論。然該編號26手錶位置,比較像在空中就離手掉落,非陳女平躺橋下手的位置。況接近橋墩中心線,尚有血灘2,藍錦龍無法解釋與交代。(相關圖片,請參閱先前貼文:警員劉文南所繪現場圖有錯誤-第二點)

五、證人王清雲證詞:4個在溪邊抓蝦的人,於陳女掉下後,有跑到墜落處看,其中有1位還把那個女子的脈,說那個女子已經死了。
證人王清雲因與被告王○政的父親王碧全認識,故案發時證詞有所保留。另4個抓蝦的人,顯然也與王碧全有認識,才會沒出來當證人。判決書中並無相關那4人之陳述或記載,僅提到告訴人-陳女父母聲請狀內記載「有約 7位證人聽到被害人之喊救命聲」。(下圖台中高分院109再更一167號判決書第76/194)


告訴人-陳女父母狀紙所寫7位證人,顯然包括那4個抓蝦的人。
六、洪○緯並無開車去打氣。
1.
判斷洪○緯有無開車去打氣,只需仔細尋找/檢視洪○緯歷次警訊、偵審關於停車位置之供述,及在何處看見/遇見被告王○政等之供述,便知他有無去打氣。若該事實真有發生,洪○緯便能細說清楚。反之,洪○緯若籠統陳述或略而未講,甚至前後供述矛盾及錯誤,則該事實必定沒有發生。
2.
有罪及無罪的判決書中,都無洪○緯為何將車子停在紅綠燈處的相關陳述及記載。僅於948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係將車子<停到陳琪瑄車子的後面>。然此與車子是停在橋頭紅綠燈處並不相符。足見去打氣及返回現場之事並未真的發生,洪○緯才會無法細說清楚,甚至陳述錯誤。

(1) 91.12.7,洪○緯供詞為「待我返回現場時;見王情緒異常激動地告訴我說:陳跳下去了,請你幫忙報案,就這樣(94重訴2282228-229)

上述僅說<返回現場>,車子停在哪裡,洪○緯並無講。
(2)92.1.2
洪○緯供詞為:<<<<打完氣我就開車回來,

      在橋上看到王O政趴在護欄上往下看,我就趕快過去,王O政

      跟我說陳琪瑄跳下去叫我趕快叫救護車,我也到護欄

      往下看,因為看到下面有人在釣魚有燈光,我與王O政二

      都有喊救命,王O政喊12聲就往下跑>>(94重訴2282259-263)

上述僅說<在橋上看到王O政趴在護欄上往下看,我就趕快過去>,車子停在哪裡,洪○緯也無講。
(3)92.4.4
洪○緯供詞為:<<我回來的時後

      ,陳琪瑄已經墜橋了,【我車子也是停在後面】,那時候

      有一男一女開台白色車子停在陳琪瑄車子前面,因為當時

      救護車已到,>>>(94重訴2282283-285)

上述僅說<我車子也是停在後面>,洪○緯意指:將車停在<陳琪瑄車子的後面>(參閱94重訴2282280)此與被告車子是在紅綠燈處,並不相符。且此次供詞,時間跳得相當快,<【我車子也是停在後面】那時候有一男一女…>

,未陳述如何報警,便跳到有一男一女及救護車已到。

(4)94.8.31洪○緯供詞為:
<<<<<<
打完氣後我就開車回到現場,到現場時,我看到王O政

      人在橋上護欄旁邊,頭往下看,他頭起來後,我看到他一

      直在喊,但是沒有聽清楚他喊什麼。然後我就趕快迴轉車

      子,停到陳琪瑄車子的後面,我就下車問王O政發生什麼

      事情,他跟我說他女朋友掉下去,叫我趕快報警。(94重訴2282296-300)

這次供述,洪○緯描述停車位置雖較為完整:<然後我就趕快迴轉車子,停到陳琪瑄車子的後面>,但描述停車的位置也是錯的。因為車子是位在紅綠燈處。
下圖文字(94重訴2282290-303)


(5)
所以車子是如何跑到紅綠燈處,判決書這邊,洪○緯都沒有交代。但監察院調查報告這邊似乎有交代。10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3頁尾-14頁頭寫:
<<..
經查洪O緯於案發當日即91127日凌晨430分警詢時,即表明渠送王O政到后豐大橋後,即往豐原方向找加油站打氣。回來時,在紅綠燈處即遇王O政奔跑而來,告知陳女墜橋,事件發生時渠不在現場等語。>>
但判決書所引上述相同時間筆錄並無<<回來時,在紅綠燈處即遇王O政奔跑而來>>等字。且若洪O緯是在紅綠燈處就遇王O政奔跑而來,告知陳女墜橋,因而將車停於該處,兩人就不可能再走回<離橋頭83米處>,在那裡往下看及喊救命。前述, 94.8.31洪○緯就已供述:<然後我就趕快迴轉車子,停到陳琪瑄車子的後面>92.1.2洪○緯供述<..看到王O政趴在護欄上往下看,我就趕快過去,..我也到護欄往下看..二人都有喊救命..>>
故洪○緯即使更改供詞,他是在紅綠燈處遇見王O政,而將車子停於該處,也無法交代2人為何又走回陳女墜橋處去往下看及喊救命。可見洪○緯開車去打氣的事實,根本就沒發生,洪○緯才會連車子回來,停在哪裡都講的與其他事實兜不容。
七、1.陳琪瑄與王O政相約談判分手,但因王O政並未據實陳述兩人談話內容,所以王O政在供訴2人談話情景及內容時,陳琪瑄就變成好像啞巴的人,從王O政的供詞中,並看不到陳琪瑄有講什麼話。陳琪瑄豈會無講半句話,無緣無故,談判無頭無尾,無端便自己突然爬護欄跳河。本案並無引發意外的原由及相關陳述(如陳琪瑄當時是因為何事,講何話後,而須爬護欄)。陳琪瑄對王O政若有任何不滿,頂多下車繼續吵架而已,而不是未講半句話,開車門便直接爬護欄。故本案並無引發意外的原由及事實。判被告無罪之法官,以陳琪瑄自行攀爬意外墜橋來認定,也是違反經驗與倫理法則。一些100公尺長橋的護欄,

(如國光路大買家前那座橋)比后豐大橋的護欄,更容易爬,也沒有人會去爬。

縱不能因后豐大橋的護欄,是人力有辦法攀爬,便說陳琪瑄是自己攀爬墜橋。

認被告無罪的法官、律師、鑑定人、及被告之母、姐,你們認為護欄很好爬,

哪你們自己為什麼不去爬,不去跳后豐大橋。
2.
被告王O政之母於媒體說被告王O政對陳女很好,手機買2支給她,還給她零用錢。被告王O政對陳女既有所付出,陳女卻要求分手,被告王O政自不甘心而有殺人動機。兩人昔日雖有吵架而又復合之例,但昔日是因陳女尚未有可論及婚嫁的其他男友。這次要求分手是因陳女已有可論及婚嫁的男友葉先生存在。被告王O政無法忍受陳女移情別戀,既然陳女要求離開,被告王O政乾脆讓她離世。所以被告王O政說「今天我是想如她所願」。被告王O政殺陳女是無法忍受陳女要求分手,非不愛陳女。故犯罪後之表現,除延遲報案及搶入急診室動機、目的令人存疑(參閱前貼文-藍錦龍陷害證人王清雲),其他表現也都屬本案例殺人後之可能行為表現。都不能做有利被告之認定。

3.被告王○政為讓謊話接近真實,才會說女子是左腳在護欄外。因被告王○政抬陳女時,陳女正是面向后里,因此被告才編謊左腳在護欄外,以便讓謊話接近真實。此也洩漏王○政確實有證人王清雲所證述之犯罪行為。
惟一般人的施力方式及爬護欄習慣,並不可能先跨左腳,(除非是要跨坐護欄上,看北邊景象,才會跨左腳)。故人若無特別目的要面對哪一方向,而自行攀爬護欄,應以跨右腳為一般人之習慣。被告王○政94.8.31顯然經過律師指導後,

才改稱陳女是右腳在護欄外。下圖文字(94重訴2282145-152)

八、法醫許倬憲因說: 「陳女雙手頂地,而認陳女不想死,非自殺」,為此,還被司改會函送監察院修理。監察院才委託藍錦龍鑑定。而黑心鑑定人諸多不實之鑑定報告,卻能推翻現場目擊證人之證詞,讓犯罪者改判無罪,足見台灣真是奸邪當道。  一些案件根本就不是冤獄,司改會和冤獄平反協會卻幫那些被告製造成冤獄。還將優秀正派法醫許倬憲送監察院修理;而若證人王清雲被陷害成功,則證人王清雲反變冤獄;稱2D3D繪圖軟體虛構的現場重建、彈道重建,叫科學辦案。觀這2個組織所言所行,便知是正是邪。凡有良知之人是不會接近這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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