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母親可繼承全部遺產,沒有什麼200萬元限制規定。

一、兩岸關係條例:第67條在98.7.1日前,只有4項,那時包括陸配在內之大陸人士繼承遺產才有200萬元之限制。98.7.1日修法,新增第5項,明文規定:有台灣人配偶身分之人,繼承不適用(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高中生母親是台灣人賴文洲之配偶,賴文洲到死都沒跟陳美○離婚,所以陳美○與賴文洲的婚姻是合法,不能說合法配偶死了,就否認她 是台灣人配偶身分(她並無再嫁外國人或大陸人)。高中生母親因是台灣人配偶,所以繼承遺產是不受200萬元限制。

二、陳美○用大陸人士認定,比用無國籍人士認定有利。
1、因她有台灣人配偶身分所以繼承沒有200萬元之限制。而關於她的竊盜罪,要取得身分證,若用大陸人士相關法律只需隔1 年再申請即可,但若用無國籍人士相關法規,卻要隔3年才能再申請,所以陳美○用大陸人士身分處理是比較有利。

2、我113.4.17-18日,發2函給內政部,(查看相關貼文),內政部的函覆內容也是認定陳美○為大陸人士。若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第四款:「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但因<施行細則>第5條是有較詳細的規定,所以陳美○ 為大陸人士,是可以認定。不過因她是台灣人合法配偶,所以繼承是不受200萬元之限制,所以陳美○就用大陸人士 處理就可。


3、依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285 號裁定意旨:「繼承人之身分、資格、繼承遺產範圍之確定、遺囑效力之發生等因繼承所發生之法律上之效果,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即已底定。」

(1)、高中生母親於配偶賴文洲97.2.1死亡時,與賴文洲前印尼妻所生女兒,共同繼承賴文洲之遺產。但大陸人士繼承台灣人遺產,依條例第66條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高中生母親因認為再過6個月(97.8.28),便可取得台灣身分證,所以並沒有向法院聲明繼承。所以賴阿嬤就抓住這一點,以孫女名義,提告陳美○「繼承權不存在」。
陳美○是敗訴。敗訴理由,法官 便是引用上述最高法院判決:「繼承人之身分、資 格、繼承遺產範圍之確定、遺囑效力之發生等因繼承所發生  之法律上之效果,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即已底定。
...陳美○於賴文洲97.2.1日死亡時,因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所以陳美○於繼承開始時,確為大陸地區人民,與陳美○嗣後取得臺灣人民 身分或註銷其大陸戶籍無關。是本件(指賴文洲遺產這件)自有兩岸關係條例之 適用。所以陳美○未依條例第66條規定,於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繼承,便視為拋棄繼承權。」

(2)、所以依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賴裕明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陳美○在大陸地區並無戶籍,已不是兩岸關係條例中所定義的「大陸地區人民」,所以陳美○即不 適用兩岸關係條例,而屬無國籍人士,是可底定。與嗣後陳美○是否又被強迫取得大陸籍無關。所以陳美○是可繼承賴裕明全部遺產。

三、幫高中生母親取得國籍方法,應請立委「修改國籍法」比較快。
免得高中生母親經常被設計去犯罪,還被詐騙錢財。最新一件竊盜案是113.3.14宣判,發生於112.8.13(賴裕明案殺人部分發回續辦之後)。
陳美○的竊盜案,都讓人覺得怪怪的。以最近這件來講,
1、如果相互認識之人拿的,東西找回就可,不一定要報警。若明知她是高中生之母,還要提告,就更可疑。
2、通常有監視畫面證明被告竊盜即可。警方會為一個小案,請法官核發搜索票去搜索陳美○家嗎? 我覺得奇怪。(我的東西被偷報警,警方並沒有這麼勤勞)。我質疑是殺賴裕明的藏鏡人及那些要分5億或50億的人,想知阿公家的財產狀況,才去搜索她家。
3、被偷的小米監視器已找回,並還給告訴人,並無再送調解的必要。檢察官卻又送調解,不知在幹什麼?
4、告訴人小米監視器已找回,已無財物損失,陳美○根本不用再賠錢。而檢察官知道陳美○被詐騙6000元,卻不偵辦,也是有鬼。
5、起訴書有寫辯護人姓名,有律師還處理成這個樣子,哀。
6、有人先讓
陳美○進他的屋子,理由聽起來很奇怪,然後又叫他女兒出來提告偷竊,如果她真有偷東西,讓她進屋的人,為何沒當場發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