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1日 星期日

林金貴短髮相片愈看愈奇怪。

 將林金貴短髮相片,轉成底片模式,可看見耳朵4周有圍繞白線,(在相片模式則為黑線)。好像是用photoshop 的鋼筆工具,當選取工具,將耳朵及頭髮選起來,從他處複製貼上。貼上後再用仿製工具修補。(見下圖a及圖b)


而別人頭髮都是髮絲狀(見下3圖),


林金貴上述短髮負片除耳朵幾根髮絲外,其餘全部頭髮都像塗、擦、抹油漆似的片狀。顯然是修圖造假的頭髮。所以頭髮不是塗黑就看不出來。


 該短髮相片約有(去背,與未去背)2個版本。但未去背這張,若仔細看兩耳外側及耳下臉頰邊線至衣領一段,與背景色仍有一條白色間距,但肩膀衣服與背景色則無此白色間距。看起來未去背這一張,似乎也不像真人拍攝的原始圖片,所以該光碟相片來源似乎是經過好幾手之改造。


沒去背的底片沖洗出來的相片,上下左右四邊的邊界留白看起來較明顯。而去過背的光碟圖檔或原背景就是用白布當背景,洗出來的相片,因白色背景與邊界留白-同色,邊界留白看起來就不明顯。我拿我75年與82年拍的大頭照出來看,75年的相片似乎比82年的相片老或根本看不出幾歲。所以林金貴那張短髮相片究竟是24歲(90年)或30歲(96年)拍的,你能分辨嗎?????

另96.3.5日,農曆為正月16日(即元宵節隔日),當時仍屬寒季。則林金貴該張短髮相片所穿衣服,似乎不像寒季。所以該張相片拍攝日期是否真是96.3.5日,不無疑問。

一、95年政府換身分證,很多人都要拍此種光碟相片。我拿我9512月拍的光碟出來看,裡面就有原始檔資料屬性,含相機設定屬性都有,也有拍照時間95.12.20上午10:05分。(我也記得我是早上10點去拍的)。見下圖圖2及圖3***






我嘴角上方有一個痣,卻被相館修圖修的不見了。所以我的相片雖經修圖,但光碟中也還是有原始檔案及正確拍照時間留存。而林金貴辯護律師提出的光碟相片並無拍攝時間及相機設定屬性,顯然是修改過後的不實相片。 而這些人使用不實證據,也非第一次。若重新檢視每一件冤案,恐怕只有江國慶一件是真的。
另外相片原始檔案屬性(資料),其實也可手動清除。如上圖視窗下方有寫移除檔案屬性或個人資訊按下去,就會開啟下圖視窗,點選第2選項,就可勾選要移除的資料。


二、95年我是超過4-50公分的長髮,拍照時,我長髮綁成1束辮子置於腦後,故該相片僅能看到我耳上貼著頭皮的頭髮。乍看或遠看會像短髮之男生頭。而82年我是類似豬哥亮那種蓋耳短髮,俗稱西瓜皮頭。拍學士照時,攝影師母親幫我整理儀容,將蓋耳的頭髮撥到耳後,讓耳朵露出來。  所以林金貴 96.3.5拍照時,不管是長髮綁於腦後,或是蓋耳長度之髮型,(因頭髮可能撥到耳後),所以林金貴 當時不論頭髮長短,都可以拍出有露出耳朵的相片來。有露出耳朵的相片,就可很容易拿來修改,如將原是長髮相片,修改成短髮相片。

下圖文字取自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再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
高雄市攝影商業同業公會函覆法院查詢時,也說「頭髮不能遮到耳朵及眉毛」。




下圖取自民視新聞,林金貴
臉頰邊尚有黑色相素,應是耳下頭髮沒修乾淨。


光上面這張短髮圖片,似乎就有兩個版本,一張版本-背景是白色;一張如上圖之背景色。

三、下圖文字取自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再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


從上圖文字可知被告姐姐及姊夫證稱:
林金貴95年12月8日出獄後未再剪過頭髮,並有綁過馬尾。 從出獄至96年10月10日落網,林金貴共剪過3 次頭髮,且3-4個月前才第一次剪。是林玉芳(被告姊姊)帶他去剪。第二及第三次則是其姊夫帶被告去剪。足知林金貴是96.5.9日案發後,96.6月左右才第一次剪頭髮,其後便約2個月剪一次,(剪第3次後被捕)。而95.12.8日至本案案發日(96.5.9日),林金貴則至少半年以上都沒剪。

頭髮一個月約長2公分,喝咖啡,會長得更快。6個月沒剪髮約可長12公分,加上原先長度,故案發時,林金貴頭髮應在15公分以上。
而林金貴的姐姐及姐夫,顯然知道林金貴犯案,才會一改前習,從先前不干涉林金貴留長髮的態度,改為積極及定期帶林金貴去剪髮。

下圖林金貴 96.10.10日落網時的圖片。依上證詞,可知林金貴 被捕前4-個月內,剪過3次髮。其第3次,依時間計算,應也是剛剪沒多久。而落網前4個月內,才剪過3次頭髮的人,其頸後頭髮的長度,卻仍還是哪麼長,且可及肩(見圖),足見林金貴乃是慣於留長髮之人。而依剛剪過的髮長度往前推,林金貴案發時 96.5.9日,自不可能是短髮。


四、林金貴96年案發時若是短髮,96年檢察官尚未起訴時,便可提出,且任何左鄰右舍、親友,工作場所及任何場所,凡看過林金貴之人,皆可出來作證。並不需要任何光碟或相片,就可不起訴。     則林金貴姊姊與姊夫,96年就已證林金貴,案發時為長髮。 2015提出的光碟,根本是有人造假。我家閒置無插電的電腦,每次開機時,系統時間都是顯示2002(因主機板電池沒電),所以我2022年燒錄的光碟或做的檔案,就會變成2002年燒錄或製作。(即使不是主機板電池沒電,電腦系統時間也可讓人自由調到96(2007),修改相片及燒錄成光碟後,再將日期調回2015年。  所以2015年才提出的光碟,建檔日期雖寫96.3.6,但並不一定真的是96.3.6燒錄。

五、我95.12月的相片光碟,該相館用的是photoshop 7.0, 林金貴96.3.5日的相片光碟,用的是photoshop  cs2( windows) ,  ( 相當於photoshop 9.0),比我拍照的相館先進2個版本。我查網路,Adobe Creative Suite   維基百科: 關於adobe 的  cs2  套件,是2006.9月  的 sc2.3版, 才有分 windows 和mac 2種版本。 2013 年Adobe在官方網站,公開cs2  序號,讓人免費取得 cs2  序號。很多人以為Adobe將CS2系列改作免費軟體。依上事件論斷,2013年以後,使用photoshop  cs2( windows) 的人,才會比較多。
雖   photoshop  sc2  (windows  )  依上看是2006(民國95)年9月 推出, 早於林金貴96.3.5日的相片修改日期,但因照相館是營業使用,故使用軟體通常要用正板,照相館似乎不太可能 adobe 每次推出新版本的 photshop, 便每年買新版本來用。所以我拍照之相館,用的是photoshop 7.0,我看圖書館101年出版的
photshop 教學軟體書該作者 用的尚是photoshop 7.0,而林金貴96.3.5日的相片,用的是photoshop  cs2 ( windows) ,此點也讓人懷疑該光碟是否 真是 96.3.6日製作,或2015年製作。所以檢察官應去查詢該相館何時購買及安裝photoshop sc2 軟體,並請老闆林寶安提出證據證明,或向出售軟體公司查詢。

六、政府每年開很多職訓班,此外尚有3年5萬-12萬的職訓方案(方案內容每幾年會更動),補助青年或合資格的人到各電腦補習班上課。 所以很多人都會用photoshop photoshop  軟體也用於很多廣告設計產業,所以不是只有照相館的業者才會用photoshop 修圖。電腦課程,學校或補習班老師,及很多沒工作者,也會用photoshop。(一些法官似乎有錯誤認知,認為若相館業者不幫 忙修圖造假,便沒人會修圖造假) 。
所以林金貴的短髮相片光碟有造假問題,並不一定就是相老闆林寶安幹的。 但因花雕數位影像館負責人林寶安出庭應訊時,有提到羅秉成律師有去找過他(目的為何,就很可疑)。所以老闆林寶安的嫌疑仍是很大。 雖修改相片很多人都會做,要偽造一個照相館的光碟片,也是有可能,但如果直接跟花雕影像館要一張空白光碟回來燒錄,則更快。

照相館老闆林寶安,105年出庭時證稱:「  裡面的拍照檔案會有拍照當時的原始檔案」及僅提及一個日期-96.3.5日 後光碟被調查局鑑定並非原始檔,日期為96.3.6日。林寶安才又提出證明書及110年出庭又更改說詞: 他是96.3.6才修改完成及燒錄。(我去拍照的相館就拍照當天就燒錄,見上圖2-圖3)。  且該有問題光碟為何無原始檔及無96.3.5拍攝日期等資料,林寶安都無法交代清楚。對如此一個有問題的光碟,  林寶安不但從不質疑有人造假他家相館光碟,還更改說詞為假光碟辯
護,更讓人覺得他似有涉案,才會如此。    林寶安105年3月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就已說「該檔案有原始拍照日期,可確定是他那裏做的」。表示他已有檢視過該檔案,並確定該檔案有拍攝日期。但經調查局鑑定後裡面並無拍照日期。可見被告律師提出的光碟絕不是同一片光碟而是偽造的光碟。


七、沒見過林金貴之人,才會無法辨識監視器畫面的人。但若你是經常看見或認識林金貴的人,你還是可以一眼就辨識該人是誰。這是經驗法則。
所以林金貴姐姐才能在警員拿監視畫面翻拍影像給她看時,便說那是她弟弟。只是頭髮比較長。(因林金貴當時頭髮已有剪過)。而警員若事先告知林胞姊被告所涉何案,林金貴姊姊恐不會講實話。

見下圖文字(取自
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度上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之前我的隨身碟被偷,與警察觀看圖書館監視畫面時,雖然我不認識該竊賊,但因該竊賊也是圖書館常客,我平常就常常看見她,甚至晚上圖書館9點關門時,還常跟她搭同電梯。所以雖監視畫面並不像我們看電視節目哪樣清楚,我還是可以一眼就辨識該竊賊是誰。

所以,一般人辨識自己認識或經常看見的人或家人,只需從頭髮、體型、面型、及衣物...等外觀,便足以知道他是誰,並不需要有清楚之五官。  以前我與我姪女各騎一台腳踏車於鄉間小路欲往我二姊家。我沒戴眼鏡,看見前面約200公尺外有一人逆向騎過來,我跟我姪女說:前面那個人好像是阿公(即我爸爸)。我姪女說:她很遠(即3-400米外),就知道那個人是阿公了。所以一般人在辨識自己認識的人,並不需要有清楚五官,只需從整體外形及衣物便足以辨識。而林金貴案,監視畫面嫌犯整體外形,還是相當清楚。所以對於認識或見過他的人,要辨識該人是否是林金貴並無困難。

八、林金貴姐姐事後更改說詞:「監視畫面兇嫌影像只是很像他弟弟,但不是他弟弟」。又說:「人本來就會有相似」。此只是林金貴姐姐要幫其弟弟脫罪之狡猾說詞。而一些媒體也都錯誤報導:「林金貴是長得太像兇嫌,才會被誤抓」。
天下縱有長的相似的人,但通聯記錄總不可能也有相似。林金貴被認為是兇嫌,除了監視畫面外,尚有通聯記錄為證。 被害人被殺原因與按摩女有所牽扯,而林金貴於案發前一夜,不僅和按摩女在一起,及案發當日早上及案發後都與按摩女有數次通聯記錄。所以林金貴才不是僅因長得像兇嫌,就被認為是兇手。而是有其他相關通聯紀錄,才被認定為殺人兇手。尤其案發65分鐘後,逃回台南佳里撥的那兩通電話,更不能做有利於被告事實的認定。因林金貴撥該兩通電話目的,顯然是急著要跟本案關係人告知案發經過,而非是要製造不在場證明。所以其中一通才會是打給按摩女,另一通應該是撥給本案另一個關係人,即借槍枝給林金貴的人。因案發後逃回台南所立即撥的電話,卻是與本案關係人做通聯,所以此種通聯記錄,事實上是更不利於被告。
而若要證明被告不在場的通聯,至少應該是案發前1小時至案發後30分鐘當中所撥,(即8點30分至10點中間發生),才比較可信。

九、任何人坐一小時公車,都未必會在車上掉頭髮,而兇嫌坐被害人之計程車才約10分鐘,如何一定就會掉落毛髮??????  且攜槍作案之人,通常早就想到如何避免留下指紋, 所以即使計程車上查無林金貴的毛髮或指紋,也屬正常。此並不能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至於人是否說謊,必須由事實及經驗邏輯法則加以證明。測謊並無法證明人是否說謊,如江國慶就是因測謊沒過,才變冤獄。

十、中研院2D轉3D人臉技術,認林金貴與兇嫌並非同一人,實不可信。
1.要畫任何物體正確的3D圖,要有前視、上視、右視三視圖的輪廓及尺寸始能畫的正確。簡單圖形如圓柱體也至少要有前視及上視二視圖的輪廓及尺寸才能畫出正確圖形。所以僅憑一張正臉相片就能畫出該人正確的3D圖形,是不可信的。下圖是三立記者測試該軟體之結果,光看側視圖,便知該軟體所畫3D圖,跟真人實際側臉形狀,尚不一樣。


該2D轉3D人臉技術,應該是先生成如下圖的3D模形,再將測試者的大頭照當成面膜,用電腦技術直接貼合在下圖3D模型上。因模型表面貼的是測試者的相片,才讓人看起來覺得好像畫得很像,而若檢視臉頰寬度與厚度,便會覺得畫的其實是不像。

2.人的臉形並不像人的血型,一輩子都不會改變。人較肥時,臉看起來就比較圓,眼睛和嘴巴看起來就會比較小。人較瘦時,臉看起來就比較長方,眼睛和嘴巴看起來就比較大。林金貴犯案時,當時的臉形是比較肥的(有被告姊夫證詞為證),所以當時嘴巴看起來就會比較小。
所以中研院用不同時期,不同肥瘦臉部相片比對,就算兇嫌的確是林金貴,中研院的2D轉3D人臉技術,也會檢測錯誤。所以若拿已知為同一人的不同時間,不同肥瘦正臉相片給中研院的2D轉3D人臉技術測試,該軟體必定破功如中研院也有拿林金貴96.3.5與96.1.5(即96.1.25換身分證 那張)這2張照片做比對,(假設這2張的拍照日期為真實,也只不過相隔2個月所拍。) 但中研院用此技術比對林金貴這2張相片結果,卻出現屬於不同人的可能性比較高。(見106年台抗字第44號裁定第103-104行, 10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 2 號第279-280行,105 年聲再字第 44 號第215-220行),足證此技術的鑑定結果是不可信的,且早就經前面很多位法官數次駁回過。此外,別人拍照檔案都有拍攝日期,林金貴的光碟相片卻無拍攝日期,顯然該相片絕不是96.3.5日所拍,才不敢保留<拍攝日期>資訊。該光碟相片也被前面很多位法官駁回過。而林家聖、李璧君、石家禎等<欠人告>法官卻把此2項明顯不可信無證據能力的物件,拿來還認作客觀事實胡亂使用,並改判被告無罪。足見
吳信銘、梁宏哲、莊崑山、黃建榮、林家聖、李璧君、石家禎等法官,若非黑心(等著分冤獄賠償),便是比賊還笨的法官。所以比賊還笨的人,是不適合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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