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幫高中生母親取得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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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母親用大陸人士身分處理較有利。

高中生母親可繼承全部遺產,沒有什麼200萬元限制規定。

一、叫新任總統賴清德對陳美花的竊盜案(或其他有礙她取得我國國籍的刑案)行使大赦。大赦之效力:「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圖1)
陳美花被法院宣告的罪若無效,她就可依國籍法第3條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1、憲法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的程序)憲法40、58Ⅱ,63。

2、赦免法第二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3、高大成與 賴清德認識,可叫高大成去跟賴清德講。然後,我們每一個人也都給賴清德送陳情信或訊息。(從臉書或任何賴清德能收到的管道送皆可)
4、賴清德現為副總統,現在便可先叫行政院先準備陳美花的「大赦案」(憲法58Ⅱ),5/20賴清德上任後,要用就很方便。蔡英文若要卸任前搶先行使陳美花的大赦權,我們也很歡迎。
圖1


二、第2種取得國籍方法,就是修法。
(一)、即修改國籍法及相關法規。修法方式約有2種,第一種是在國籍法第2條,或第4、5條當中,新增一項新規定,讓陳美花可依新增的那一項,直接取得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若用修法的方式,我們就必須去跟立法院、所有立法委員,及立法院有立委席次的大小黨團送陳情信,叫哪些立委修法。
1、若在國籍法第2條內新增項目,則為直接取得。
2、若
在第4條新增第3項,或在第5條新增第2項,寫入下面文字,則屬歸化取得。
大陸籍或無國籍人,其子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15歲以上,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明顯遇害身亡,雖未具備前條(或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圖2)


(二)、另一種修法方式則是把現行規定有礙陳美花取得國籍的地方,刪除或修改。如修改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三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相關法規。

1、依《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略)...」(參閱圖3)」

很多價值較低的竊盜案,法院都是判<拘役>,陳美花的竊盜案也都是判拘役。上述《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後,便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因此有竊盜前科者,並非就不能取得我國國籍,所以陳美花應該是竊盜案之判決時間,與聲請國籍時間,都還在3年內,才不能通過。

2、但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三款卻又把:「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兩者並列,看起來也是相當奇怪,及令人不解。

所以若用修法解決,我們也可以向立委陳情提議將「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改成「逾1年或6個月」就好,及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三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此部分似乎也應該修改。
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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