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 星期五

謝怡如騙很大。

中檢簡報第40頁「檢查蝦男身體」相片拍攝日期,顯然不實。

上圖,是簡報第39、40、41頁之圖片。

1、5/4日鑑識人員是11時53分許到達現場,先在賴裕明墜落處查看。12時許鑑識人員才搭電梯到10樓(不起訴書第31頁)。所以簡報第40頁《檢查蝦男身體》之相片,是不可能在5/4日11:45分就拍攝。

2、5/4日11:19分,夏男雖與另2名員警上10樓(不起訴書第31頁),但一般員警是不可能上樓沒多久,還不確定是命案,就叫蝦男脫衣服,檢查他的身體。
(我家隔壁左鄰及右鄰都死過人,也都有警察來處理。從沒見過來處理的警察,一來就將關係人視為「殺人嫌犯」檢查其身體。)  所以簡報第40頁寫「檢查蝦男身體之相片」是在5/4日11:45分拍攝,顯然不實,且不合邏輯。

3、簡報第39頁,5/4、5/5日拍攝的圖片,廚房桌子並無可樂罐。則第40頁蝦男被拍攝雙手的廚房桌上,卻多出一個可樂罐。足證簡報第40頁「檢查蝦男身體」的4張圖片,絕非拍攝於5/4或5/5日。並可樂罐,顯然是偽造出來的證物。
蝦男證詞:「伊與賴裕明進屋後,各有開一罐放在冰箱裡的水果啤酒來喝」(不起訴書第3頁)。蝦男並非說5/4他有喝啤酒及可樂。

4、簡報第4頁
「蒐證時序」下的各類別都是按時間先後順序編排,(即發生在先的,寫在上面,發生在後者寫在下面)。
而「測量並拍攝夏嫌確認身體外觀」則是寫在「鑑定與鑑識」下面的第8點。而第7點則是「中檢向台大函詢氯化鉀」。表示拍攝夏男身體照片的時間,根本是在高大成提出「注射氯化鉀」觀點之後。足證拍攝夏男身體照片的時間應在5/22日以後。中檢簡報卻寫5/4日拍攝,顯然是造假。

5、中檢簡報第41頁是「夏男褲子」受檢圖片,其拍攝日期寫5/22日下午。所以簡報第40頁「蝦男身體」受檢相片,也應該是在5/22日左右拍攝。原因當然是:5/19日高中生母親與許哲維律師召開記者會揭露此案,謝怡如團隊才得與被告趕緊準備「欺騙世人」的證據,才能蓋住殺人案。

6、另外,比對鑑識人員到案發大樓日期、及鑑定書做成日期,也可知道,「檢查蝦男身體」的4張圖片,應是5/22或5/23拍攝。及可樂罐及其他第二次查扣的飲料罐及衛生紙及濕紙巾,也是5/22或5/23才冒出來(才偽造)的證物。

(1)、鑑識人員到案發大樓日期有:5/4、5/5、5/9、5/22、5/23。(不起訴書第4頁)

(2)鑑定書送出日期有:5/23、6/8、6/12、6/15、6/16。(不起訴書第21頁)

鑑識人員5/4去2次只有看,頂多拍幾張現場照片。5/5日報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才有第一次扣押飲料罐及採集陽台欄杆跡證的動作。
5/5日第一次蒐集的證物其鑑定書5/23日出來。其餘鑑定書都是6/8-6/16做成。而鑑識人員5/22及5/23才有再度去現場蒐證。
所以「蝦男脫衣拍照」的相片及「兩手與可樂罐」合影的相片,當是5/22或5/23才拍的。簡報卻寫112.5.4,11:45分拍的。這個謝怡如真的騙很大。
而5/22或5/23才檢查夏男身體及雙手,能查到什麼證據????

7、5/22或23日拍攝蝦男身體照片時,桌旁才出現一罐可樂。所以這罐可樂是5/22日以後才冒出來的假證物。簡報第4頁最右一類「搜索與扣押」,其下面第3點是第一次查扣的空罐,並不包含可樂罐。到第13點第2次才又查扣可樂罐及衛生紙等物。而可樂罐從上述已知是5/22日以後才出現的假證物,則第二次與可樂罐才一起查扣的衛生紙或其他空罐或物品,顯然也是5/22以後才偽造出來的假證物。不然,在同一處所或同一個垃圾桶內查扣的空罐,有需要分2次及間隔哪麼久才查扣嗎?
8、有3瓶/罐根本是放在桌上,而不是放在垃圾桶。則不起訴書卻僅寫垃圾桶的空罐,桌上的飲料罐隻字未提,且桌上的3罐是不可能被垃圾桶的衛生紙汙染利多卡因。
9、垃圾要分類,已經施行十幾年了,飲料空罐與用過衛生紙大家都已經會分開放。謝怡如說飲料空罐與用過衛生紙放同一個垃圾桶而沾染利多卡因,應該也是在騙人。(且5/22或23才冒出來的空罐與衛生紙,應是偽造的。)

10、可樂罐若是發現於垃圾桶,應該與垃圾桶內的物品一起合拍才對。豈會垃圾桶內的物品,單獨拿一件可樂罐放到廚房桌上與蝦男雙手合影,並偽造是112.5.4.11:45分所拍。

所以謝怡如幫被告隱匿犯罪事證及偽造有利被告之假證物幫被告脫罪,犯罪事證明確,應依刑法125條及165條提起公訴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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